网友: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由于你是城镇居民户口,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所以你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 如还有其他疑问,请及时拨打县卫计局计划生育股电话(0816-5333157)。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
三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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